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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


(一)移除特定网络内容后,在3日内通知该内容提供者;
(二) 知道权利人撤回通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特定网络内容不构成侵权、违法后,在7日内恢复被移除的特定网络内容。
第十七条 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可以为诉讼或者申请临时措施目的,申请人民法院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必要的网络注册信息。网络服务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发现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违法行为的,可以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查处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违法案件,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必要的网络注册信息。网络服务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被错误移除特定网络内容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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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7-12-1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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