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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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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优秀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网络,是指能够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系统。
本条例所称技术措施,是指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用于防止、限制他人未经其许可或者未经法律许可而通过信息网络获取或者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设备、方法。
本条例所称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时附带的用于指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以及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或者说明使用作品、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条件的文字、数字、代码。
第三条 权利人对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本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以及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载到网络服务器上,供公众成员获取、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根据情况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将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表的言论转贴于其他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转贴的除外;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信息网络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
(四)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
(五)公共图书馆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览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该阅览系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并且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提供网络阅览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一步传播;
(六)为提供搜索服务而复制他人的网页,但不得破解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
(七)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八)为非营利目的,在修理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网络或者演示其性能的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软件;
本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于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限制。
第五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提供网络远程教育,除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远程教育机构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不经其许可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网络远程教育的教科书课件,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教科书课件仅提供给在该远程教育机构注册的学生;
(二)远程教育系统能够有效防止在教科书课件中使用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一步传播。
本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于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第六条 除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公共图书馆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不经其许可,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外注册读者阅览本馆收藏的已经出版的图书,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按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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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7-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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